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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41383
旨: 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247946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6、44、8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41383  號
    訴願人  王○皓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49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出廠年月:民國(下同)91  年 2  月、
發照年月:91  年 3  月,下稱系爭機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979 號公告規定,應每
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即應於 111  年 2  月至 111  年 4  月
間完成 111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系爭機車逾期未辦理 111  年度
排氣定期檢驗(因 111  年 4  月 30 日適逢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期限順延至其次星期一 111  年 5  月 2  日上午),已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依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及移動污染源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以 111  年 11 月 2
3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49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5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車輛已於 1  月遭到註銷,根本無法驗車,甚至行駛…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 91 年 2  月,發照年月為 9
    1 年 3  月,出廠已逾 5  年,應於 111  年 2  月至 111  年 4  月間完成排
    氣定期檢驗,惟查系爭機車逾期未辦理 111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違規事實即已
    成立,次查系爭機車於 111  年 1  月 24 日因違反交通法規,由本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辦理扣車(暫置樹林公拖場)與公告等作業,然訴願人直至 111  年 8
    月該分局辦理拍賣前皆未繳清罰款並取回系爭車輛,故該分局以 111  年 8  月
     23 日新北警土交字第 1113746543 號函協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辦理
    逾期未領車輛公告拍賣後之牌號繳銷及註銷車籍行政作業,因監理所車牌註銷作
    業係以系爭車輛扣車時間作為車籍狀態更改日期,故訴願人查詢監理機關註銷日
    期顯示為 111  年 1  月 24 日,惟系爭車輛自遭警察局扣車後至 111  年 8
    月拍賣前,系爭車輛車牌尚未註銷,訴願人均可至保管場繳清罰款取車後履行機
    車排氣定期檢驗之義務,訴願人不作為,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空氣污染防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準
    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第 1  項)。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第 2  項)。」、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實
    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
    、機車:(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 5  百
    元。」。
三、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979 號公告:
    「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
    前後 1  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四、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91  年 2  月、發照年月:91  年 3  月,
    屬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於 111  年 2  月至 111  年 4  月間完成 111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惟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發現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逾期未辦理 1
    11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此有系爭機車車籍資料及定檢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車輛已於 1  月遭到註銷,根本無法驗車,甚至行駛…等語。惟查
    系爭機車於 111  年 1  月 24 日因違反交通法規,由本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辦理
    扣車(暫置樹林公拖場)與公告等作業,然訴願人直至 111  年 8  月該分局辦
    理拍賣前皆未繳清罰款並取回系爭車輛,故該分局以 111  年 8  月 23 日新北
    警土交字第 1113746543 號函協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辦理逾期未領車
    輛公告拍賣後之牌號繳銷及註銷車籍行政作業。次查監理所車牌註銷作業係以系
    爭車輛扣車時間作為車籍狀態更改日期,故車籍查詢資料顯示:「牌照狀態:廢
    棄逕行註銷;狀態日期: 1110121」,惟系爭車輛自遭警察局扣車後至 111  年
    8 月拍賣前,車牌尚未註銷,訴願人於 111  年 4  月底前均可至保管場繳清罰
    款、取車並履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之義務,訴願人逾期不作為,違規事實即已成
    立。是訴願人前開主張,均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裁處訴願人 500  元罰鍰,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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