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31131 號
訴願人 歐○芸
上列訴願人因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新北
環空字第 1101787402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
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第 1 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3 項)。」、第 57 條規定:「
訴願人在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
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
。」,是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其雖於法定期間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而
未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又臺中市政府網站「線上聲明訴願」說明略以:「…一、按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訴願為要式行為,
訴願人須提出訴願書,並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僅有聲
明訴願之法律效果,請於登錄日起 30 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並依
上開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併附原
行政處分書影本憑辦,否則該訴願案件會因逾期未補正,而遭『訴願不受理』的
決定。…」。
三、查本件訴願人所有車號:000-0000 號車輛遭檢舉發出之聲音妨害安寧一案,經
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規定,以首揭民國(下同)110 年 9 月
22 日新北環空字第 1101787402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 110
年 10 月 30 日前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訴願人不服系爭號函於 110 年 10 月
1 日在臺中市政府網站線上聲明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 110 年 10 月 6 日府
授法訴字第 110257414 號函移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案經該局以 110 年 10
月 19 日新北環空字第 1101935190 號函知訴願人應依前揭訴願法第 57 條規定
,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核計其補送訴願書之 30 日法定期間,應自 110 年
10 月 2 日起算,因訴願人設籍於苗栗縣,經扣除在途期間 5 日,期間末日
於 110 年 11 月 5 日屆滿,然訴願人並未依法補送訴願書,已逾越訴願法第
57 條但書所定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說明,訴願人提起
本件訴願,即非適法。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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