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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3010806
旨: 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38915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建築法 第 2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3010806  號
    訴願人  張○惠
    訴願人  張○隆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本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6  月 30 日新北拆
拆一字第 1103253576 號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又依訴願法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所有位於本市○○區○○路○段 142  巷 19 弄 2  號 5  樓頂(第 6
    層新作部分)之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 110
    年 2  月 18 日派員實地勘查結果,係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
    ,已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遂以 110
    年 2  月 23 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38488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
    ,系爭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限期命訴願人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者,將強制執行拆除。訴願人對之不服提起訴願,並經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 110  年 5  月 14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467352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
    在案。嗣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首揭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將於 110
    年 7  月 7  日起執行拆除。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不服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6  月 30 日新北拆拆一字
    第 1103253576 號拆除時間通知單,經核系爭拆除時間通知單係通知訴願人有關
    其違章建築,將於排定時間執行拆除,核其性質僅係告知排定拆除時間之觀念通
    知,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其乃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2  月 2
    3 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38488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所為處分之接續執行行
    為,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機關聲明異議,並得視其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依首揭規
    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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