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3010806 號
訴願人 張○惠
訴願人 張○隆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本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6 月 30 日新北拆
拆一字第 1103253576 號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又依訴願法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所有位於本市○○區○○路○段 142 巷 19 弄 2 號 5 樓頂(第 6
層新作部分)之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 110
年 2 月 18 日派員實地勘查結果,係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
,已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遂以 110
年 2 月 23 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38488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
,系爭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限期命訴願人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者,將強制執行拆除。訴願人對之不服提起訴願,並經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 110 年 5 月 14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467352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
在案。嗣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首揭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將於 110
年 7 月 7 日起執行拆除。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不服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6 月 30 日新北拆拆一字
第 1103253576 號拆除時間通知單,經核系爭拆除時間通知單係通知訴願人有關
其違章建築,將於排定時間執行拆除,核其性質僅係告知排定拆除時間之觀念通
知,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其乃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0 年 2 月 2
3 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38488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所為處分之接續執行行
為,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機關聲明異議,並得視其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依首揭規
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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