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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3110804
旨: 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38908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3110804  號
    訴願人  董○雲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新北拆拆一字第 1103253577 號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
    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及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
    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 1  項)。前項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
    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第
    2 項)。」。
二、緣訴願人所有位於本市○○區○○路○段 142  巷 19 弄 4  號 5  樓頂增建遮
    雨棚,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前於民國(下同)110 年 2  月 18 日派員實地勘
    查結果,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即擅自增建之違章建築(高度 1  層,
    樓高約 3  公尺,面積約 10 平方公尺之金屬鋼架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
    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 110  年 3  月 3  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39744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系爭構造物屬實質違建,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
    照手續,應予拆除。訴願人對前揭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不服,提起訴願(本府編
    訂案號:第 1103120282 號),案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110  年 5  月 13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467353 號函檢送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在案
    。嗣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首揭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排定期程執行拆除。
三、卷查首揭通知單係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訴願人訂於 110  年 7  月 7  日
    起拆除系爭構造物,是該通知單僅係告知原處分機關所欲採取之強制拆除方法及
    執行時間,未再課予訴願人其他義務,應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依首揭規
    定,訴願人執以提起訴願,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另不服原處分機關所欲
    採取之強制拆除方法及執行時間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得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併此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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