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60777 號
訴願人 陳○庭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7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前於 109 年 6 月 3 日 0 時 55 分許在本市○
○區○○路與中山路口執行攔查,查獲訴願人在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
午 6 時)駕駛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
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行駛於道路,有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情事,遂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
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
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109
年 12 月 9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0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罰鍰,並令立即改善。嗣本府警察局員警再於 110 年 3 月 17 日 0
時 54 分許在本市○○區○○路與景安路口執行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
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駕駛系爭車輛,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
格排氣管行駛於道路,有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情事,遂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
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
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訴願人 6,000 元罰鍰及命環境講習 1 小時,並令立即改善。訴願人不服,提起本
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未在場檢測噪音,不清楚現場人員之測量方
式是否符合,且排氣管當下已更換未造成噪音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
法規定,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
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
處罰。」,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
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
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5 款規
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
如下:五、噪音管制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
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第 1 項)。」,附件
1 規定如下:
┌─┬────┬────┬─────┬──────────┬────┐
│項│違反法條│裁罰依據│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環境講習│
│次│ │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時數)│
│ │ │ │ │額之比例 │ │
│ │ │ │ │ │ │
├─┼────┼────┼─────┼──────────┼────┤
│1 │違反環境│第 23 條│違反環境保│裁處金額新臺幣 1 萬│1 │
│ │保護法律│、第 24 │護法律或自│元以下 │ │
│ │或自治條│條 │治條例之行│ │ │
│ │例 │ │政法上義務│ │ │
│ │ │ │,經處分機│ │ │
│ │ │ │關處新臺幣│ │ │
│ │ │ │5 千以上罰│ │ │
│ │ │ │鍰或停工、│ │ │
│ │ │ │停業處分者│ │ │
│ │ │ │。 │ │ │
└─┴────┴────┴─────┴──────────┴────┘
五、卷查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前於 109 年 6 月 3 日 0 時 55 分許在
本市○○區○○路與中山路口執行攔查,查獲訴願人在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駕駛系爭車輛,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有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情事。經原處分機關以 109 年
12 月 9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0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
罰鍰,並令立即改善。嗣本府警察局員警再於 110 年 3 月 17 日 0 時 54
分許在本市○○區○○路與景安路口執行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
(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
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本府前揭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及噪音管制
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下稱通
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六、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未在場檢測噪音,不清楚現場人員之測量方式
是否符合等語。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
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公告,為行為管制,公告之目的係為維護民眾
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
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查本件為系爭車輛於稽查當時係使用非原廠排氣管且未附
貼噪音檢驗合格標識,有通知單上檢查項目 1. 排氣管勾選「非原廠」及 2. 非
原廠排氣管貼附噪音標識勾選「無」之影本附卷可稽,則本件係訴願人未使用經
噪音審驗或檢測合格排氣管之違規行為,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核與系爭車輛是
否經過噪音檢測之情形無涉。是訴願人主張,尚無可採。原處分機關依噪音管制
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首揭裁處書第 2 次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鍰及命環境講習 1 小時,並令立
即改善,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1、 如僅對本決定有關罰鍰、環境講習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
)提起行政訴訟。
2、 如僅對本決定有關命立即改善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3.如對本決定有關罰鍰、環境講習及命立即改善部分均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
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
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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