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7060694 號
訴願人 張○玉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新北警
重督字第 1103773476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復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卷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1 日致電 110 勤務中心,陳述其住
家(新北市○○區○○街 60 號 16 樓之 2,下稱系爭房屋)的鎖被人換了,現
進不了家門,經本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惟於現場之陳○
利(下稱陳君)提出系爭房屋所有權狀,載明所有權人為欣○企業有限公司,陳
君遂提出該屋為其所有之主張,處理員警乃認該案確為民事糾紛,請訴願人自行
尋求民事法律途徑。訴願人遂向內政部警政署提出 110 年 5 月 5 日陳情書
,主張其目前居住於系爭房屋,於 110 年 5 月 1 日 19 時 45 分出門欲反
鎖住家大門時,發現鎖頭有問題,不知是遭人破壞還是偷換鎖,當下訴願人隨即
致電 110 勤務中心,要求本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派出所員警前來偕同訴願人
連絡之鎖匠換鎖,未料該員警前來後竟拒絕訴願人要求,復共撥打約 9 次,該
所員警僅前來 3 次便不理會訴願人之請求,則該所員警在值勤時是否違反相關
規定?貴署是否可在居住問題上為訴願人提供協助等語。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以 1
10 年 5 月 10 日警署督字第 1100089286 號函轉本府警察局,復經本府警察
局以 110 年 5 月 12 日新北警督字第 1100920175 號函轉本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查處逕復訴願人,本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乃以首揭號函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首揭號函說明二載明:「旨案業經本分局查明,尚查無員警有消極不受理報
案等情,且臺端案件係屬民事糾紛,非警察機關之勤、業務範疇,有關案件疑義
部分宜向民事法院提起相關民事訴訟為宜……。」。核其內容僅係告知訴願人,
關於其與陳君之爭執係屬民事糾紛之範疇,尚非對訴願人之請求予以准駁,亦未
對訴願人有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僅為觀念通知。是
本件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