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20682 號
訴願人 林○廷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2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3 月 28 日 0 時 40 分許,於本市○○
區○○路○段 174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
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
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
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於 109 年 8 月 3 日晚間 10 點左右在大漢橋經警察臨
檢攔下,通知排氣管之問題(是否合格),員警說:「會寄驗車單給你,再請你
去驗車」,但是遲遲未收到驗車單,於是在 110 年 3 月 28 日又被警員攔下
,當下已向警員說:「遲遲未收到驗車單」,警員也表示會補寄驗車單,並無提
到開罰之事,之後收到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
(一)查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
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應使用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管制,一經
違反者即應受罰。本案係由值勤員警當場以目視判別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
審驗合格之排氣管,經移案本局查察判定亦查無檢驗合格之紀錄,核屬符合違
法要件。
(二)本府警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協助本局執行攔查工作,且按警察
職權行使法執行所有作業程序,並將相關資料移由本局確認後予以裁罰,以發
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效能。另查有關辦理機動車輛噪音檢測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與本案裁罰法規課予義務不同,且本案規定係屬行為罰,只
要違反規定,無須檢驗車輛噪音即予裁罰,訴願人應係對法令誤解,核不足採
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
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10 年 3 月 28 日 0 時 40 分許,於本市○○區○
○路○段 174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
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
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攔查現場採證照片及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
庫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應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遲遲未收到驗車單等語。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
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第 4 款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
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
受罰,不以先命至指定場所檢驗為裁罰要件。另本案員警所為通報,係依據行政
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所為之行政協助,警察局非為本案違規事實認定及裁罰之機
關,原處分機關依員警通報資料,查明系爭車輛並無檢驗合格之資訊,依法裁處
,尚無不合。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
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
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
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原處分應
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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