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50651 號
訴願人 陳○琚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4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車輛(車牌號碼: 000-000;出廠年月 86 年 7 月,發照年月:86
年 9 月,下稱系爭車輛)經查每年應辦理定期檢驗期間為 8 月 1 日至 10 月 3
0 日,原處分機關查得該車逾期未依規定實施 109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已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以
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系爭車輛已數年無法騎乘,無法到車行驗污染源排放,收到裁處
書立即向監理站辦理報廢,懇請撤銷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車輛有主動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之義務,不論有無使用即應完成定期檢驗,且本局車辨系統亦於 109 年 1 月
7 日○現系爭車輛行駛於○○區○○路 3 段(順安街口),非訴願人所述已數
年無法騎乘,又訴願人至 110 年 5 月 10 日始完成監理機關報廢程序,已逾
檢驗期限,本案違規事實明確,本局據以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3 條:「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同
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本法第 73 條所定之處罰機關如下:…二、執行本法…
第 67 條至第 69 條及第 66 條對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處罰,在直轄市由直轄
市政府為之…。」。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
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
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
二、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檢驗不符合第 36 條第 2 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 1 個月內
修復,並申請複驗。」,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44 條第 1 項
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979 號「機車實
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公告事項:凡
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違
反本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一)逾規定期限
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 5 百元。」。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車輛係於 86 年 9 月發照,此有車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
揭 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979 號公告,其應於每年 8 至 1
0 月間辦理定期檢驗。依卷附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資料,
系爭車輛自 97 年 7 月 30 日完成 96 年度定期檢驗後,即未再有定期檢驗紀
錄。訴願人本應於 109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109 年度定期檢驗,因 10 月
31 日適逢例假日,檢驗期限順延至 109 年 11 月 2 日止,訴願人仍未於 1
09 年 11 月 2 日完成定期檢驗,違規事實即已成立,原處分機關依法裁罰,
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已數年無法騎乘,收到裁處書已辦理報廢一節,查依原處分機關答
辯所陳及原處分卷第 3 頁所示,系爭車輛於 109 年 1 月 7 日經發現行駛
於○○區○○路 3 段(順安街口),非訴願人所述已數年無法騎乘;又本件係
因訴願人未依法實施排氣定期檢驗而予裁罰,與系爭車輛得否騎乘無涉,再者訴
願人至 110 年 5 月 10 日始完成監理機關報廢程序,已逾檢驗期限,是原處
分依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