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31514 號
訴願人 張○威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38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出廠年月:民國(下同)102 年 10 月、
發照年月:103 年 11 月,下稱系爭機車),應於每年 10 月至 12 月間完成排氣定
期檢驗,經原處分機關查核尚未依規定實施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已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依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及移動污染
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未收到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通知單沒有轉寄到搬家後的地
址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 102 年 10 月,發照年月為
103 年 11 月,出廠已滿 7 年,屬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於 108 年 1
0 月至 12 月間完成排氣定期檢驗,惟查系爭機車未於應定期檢驗期限內辦理定
期檢驗,此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查詢檢驗紀錄可稽,訴願人未於 1
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自次日(109 年 1 月 1
日)起即已逾期,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空氣污染防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準
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第 1 項)。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第 2 項)。」、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實
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
、機車:(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 5 百
元。」。
三、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
979 號公告:「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
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四、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 102 年 10 月、發照年月為 103 年 11
月,車輛出廠已滿 7 年,屬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本應於每年 10 月至 1
2 月間完成排氣定期檢驗,惟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發現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未依規
定實施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此有系爭機車車籍資料及定檢資料等影本附卷
可稽,本件訴願人逾期未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系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未收到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等語。惟查環保機關在檢驗日期前
寄送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給車主,純係告知車主須依時辦理檢驗,以免逾期
受罰之提醒服務,並非法定通知,亦非定期檢驗要件,凡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
車所有人應依前揭公告規定,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實施
排氣定期檢驗,並非因收到環保機關之通知,始發生定期檢驗義務,訴願人自不
得以未收到通知而主張免罰。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裁罰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裁處訴願人 500 元罰鍰,揆諸首
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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