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1030812 號
訴願人 陳○益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9098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出廠年月:民國(下同)80 年 9 月、
發照年月:81 年 1 月,下稱系爭機車)於 108 年 1 月 7 日行經本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 2 段、漢生東路前時,經原處分機關以移動式車牌辨識系統稽查方式確認
仍在使用中,經查詢發現系爭機車尚未依規定實施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已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依同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
,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未收到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就收到罰單,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 80 年 9 月,發照年月為 8
1 年 l 月,車輛出廠已滿 27 年,本應於每年 12 至隔年 2 月間完成排氣定
期檢驗,惟查系爭機車係於 108 年 9 月 26 日方辦理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
驗,此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查詢檢驗紀錄可稽,訴願人未於 108
年 2 月 28 日完成排氣定期檢驗,自次日(108 年 3 月 1 日)起即已逾期
,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空氣污染防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第 1 項)。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第 2 項)。」、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
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
979 號公告:「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
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
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四、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 80 年 9 月、發照年月為 81 年 1 月,
出廠已滿 27 年,本應於每年 12 月至隔年 2 月間完成排氣定期檢驗,惟原處
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以移動式車牌辨識系統稽查,發現訴願人所有系
爭機車未依規定實施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迨 108 年 9 月 26 日始完成
檢驗,此有系爭機車車籍資料及定檢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訴願人逾期未於
108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系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
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未收到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等語。惟查環保機關在檢驗日期前寄送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給車主,純係告知車主須依時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
之提醒服務,並非法定通知,亦非定期檢驗要件,凡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所
有人應依前揭公告規定,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實施排氣
定期檢驗,並非因收到環保機關之通知,始發生定期檢驗義務,訴願人自不得以
未收到通知而主張免罰。是本件訴願人逾期未完成系爭機車 108 年度排氣定期
檢驗,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訴願人雖於 108 年 9 月 26 日始補行完成系爭
機車 108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惟核屬事後改善行為,並不影響違規事實之成立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
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並審酌其違規情節,以法定罰鍰最低額裁處訴願人 5
00 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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