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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101143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2420598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14、77、80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101143  號
    訴願人  蔡○大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10078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原
    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法第 1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
    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 年 10 月 23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100787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為之處分,依首揭規定,自應於
    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逾期未提起者,該行政處分即告確定
    。經查系爭裁處書係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至訴願人之戶籍地址:「新
    北市○○區○○路 347  巷 26 號 4  樓」(設籍時間:84  年 5  月 25 日迄
    今),因郵務人員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送達該戶籍地時未獲會晤訴願人本人
    ,將系爭裁處書付與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並蓋有「黃○○場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收發章及接收郵件人員「劉○寬」之印章,揆諸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已生送達效力。又系爭裁處書內亦已教示訴願人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此有個人戶籍資料、系爭裁處書及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
    。核計其 30 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應自 107  年 10 月 25 日起算,因訴願人戶
    籍地址位於本市,無在途期間之適用,其訴願期間應於 107  年 11 月 23 日屆
    滿。然訴願人遲至 107  年 12 月 10 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原處分機關
    黏貼收文條碼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訴願之提起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
    首揭條文規定,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應受理。
四、另依訴願法第 80 條本文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
    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之。」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規定:「提起
    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
    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查依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 97 年 9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68068 號函釋意旨,廢棄物清理
    法所欲規範並為處罰之對象,係實際污染行為人,惟依附卷之採證照片觀之,煙
    蒂應係系爭車輛後座乘客所拋棄(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亦為相同認定及陳述),
    並非係車輛之駕駛人所為,原處分機關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即有
    違誤。是原處分機關應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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