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3131079 號
訴願人 龔○鼎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新北拆拆一字第 1073184095 號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
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法第 1 條及第 77 條第 8 款定
有明文。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依法令或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
1 項)。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 項)。」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及第 27 條定有明文。
二、緣訴願人所有位於本市○○區○○路 232 號 2 樓樓頂上方 1 層(第 3 層
)之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 12 月 28 日派員實地勘查結果,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即擅自增建
之違章建築,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 102 年 1 月 8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023061701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系爭構造物屬程序違建,並通知
其補辦建造執照,嗣訴願人逾 30 日之補辦期限仍未申請建築執照,本府違章建
築拆除大隊遂以首揭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排定期程執行拆除。
三、卷查首揭通知單係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訴願人訂於 107 年 10 月 1 日
起拆除系爭構造物,核其性質為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 102 年 1 月 8 日
新北拆認一字第 1023061701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所為處分之接續執行行為。
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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