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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02084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175308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3、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020842  號
    訴願人  曾○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北執信 106
罰 00016708 字第 1060319423K  執行命令,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原處分機關分別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7 日至本市○○區○○路 161
    巷 6  號(坐落:○○區○○段 28 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處空屋閒置荒廢,
    散布垃圾、廢棄物,有污染環境公共衛生情事,遂函請訴願人等善盡管理之責。
    原處分機關復於同年 3  月 7  日前往複查。然訴願人仍未改善,原處分機關則
    以 107  年 3  月 9  日新北環衛板字第 1070442354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
    訴願人雖陳述意見,而原處分機關認無理由,遂以 107  年 8  月 7  日新北環
    稽字第 41-107-070777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訴願人
    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書,然未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
    且於申訴書僅記載北執信 106  罰 00016708 字第 1060319423K  執行命令,並
    就處理情形說明之。為確認訴願人不服之標的,本府曾以 107  年 9  月 12 日
    新北府訴行字第 1071761323 號函請訴願人補正,惟訴願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本
    案即以該執行命令為訴願標的而為審議,合先敘明。
三、本案訴願人如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執行不服(案號:106 罰 0001670
    8 字第 1060319423K),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
    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是本件
    訴願人對於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
    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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