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020842 號
訴願人 曾○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北執信 106
罰 00016708 字第 1060319423K 執行命令,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原處分機關分別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7 日至本市○○區○○路 161
巷 6 號(坐落:○○區○○段 28 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處空屋閒置荒廢,
散布垃圾、廢棄物,有污染環境公共衛生情事,遂函請訴願人等善盡管理之責。
原處分機關復於同年 3 月 7 日前往複查。然訴願人仍未改善,原處分機關則
以 107 年 3 月 9 日新北環衛板字第 1070442354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
訴願人雖陳述意見,而原處分機關認無理由,遂以 107 年 8 月 7 日新北環
稽字第 41-107-070777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訴願人
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書,然未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
且於申訴書僅記載北執信 106 罰 00016708 字第 1060319423K 執行命令,並
就處理情形說明之。為確認訴願人不服之標的,本府曾以 107 年 9 月 12 日
新北府訴行字第 1071761323 號函請訴願人補正,惟訴願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本
案即以該執行命令為訴願標的而為審議,合先敘明。
三、本案訴願人如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執行不服(案號:106 罰 0001670
8 字第 1060319423K),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
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是本件
訴願人對於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
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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