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2838736人
號: 1053041005
旨: 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200094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3041005  號
    訴 願 人  錢○貴
    代 理 人  張○成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新北拆拆一
字第 1053078176 號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
    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
    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訴願法第 1  條、第 77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及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定有明文。
二、卷查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23 日新北拆拆一字第 1
    053078176 號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本件訴願。惟查,原處分機關以 1
    05  年 8  月 18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053076847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本
    市○○區○○○路 29 號 5  樓之 13 (頂第 6  層)為違章建築,並以首揭通
    知單通知訴願人關於其所有之違章建築,訂於 105  年 8  月 31 日起執行拆除
    等語,核其性質乃為原處分機關以 105  年 8  月 18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0530
    76847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所為處分之接續執行行為。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又本案系爭違章建築業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執行拆除完畢,此
    有現場拆除照片及原處分機關 105  年 10 月 25 日新北拆拆一字第 105304301
    7 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在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 105  年 8  月 18 日新北拆
    認一字第 1053076847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及 105 年 8  月 23 日新北拆拆
    一字第 1053078176 號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所為之處分,既已因執行完畢而
    消滅,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復存續,自無從撤銷或變更之,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亦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規定
    ,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