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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0060417
旨: 因交通標線劃設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0865346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32、4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3、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0060417  號
    訴願人  錢○
    訴願人  吳○盛
    訴願人  社團法人中○○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
    代表人  薛○芬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上列訴願人等因交通標線劃設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所為之處分
,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原
    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法第 1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
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與第 5  條規定、市區道路
    條例第 4  條與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及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7 款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市市區道路交通標線之設置,核屬本府交通局
    之業務權責,是本件禁止臨時停車線係由本府交通局所劃設,本府交通局為原處
    分機關,合先敘明。
三、按訴願人等為本市板橋區○○路○段 3  巷至 19 巷間路段之住戶,原處分機關
    在本市板橋區○○路○段 3  巷至 27 巷間路段(下稱標線路段)劃設禁止臨時
    停車線(下稱系爭標線),該等措施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
    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其範圍,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訴願法
    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一般處分,且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即屬一種「公
    告」措施,故具規制作用之禁制標線於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最高行政
    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622  號裁定參照)。又系爭標線既屬一般處分,於原處分
    機關劃設完成時即生法律上之規制效力,行經系爭巷道之用路人均應受系爭標線
    之拘束,本件系爭標線劃設於訴願人家門口,其認系爭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而提起訴願,應可認當事人適格。併予敘明。
四、卷查訴願人等以 103  年 8  月 21 日陳情書,指稱標線路段之禁止臨時停車線
    劃設於私人土地,經原處分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於 103  年 9  月 17 日現場會勘
    ,會勘記錄結論:「一、經本府養護工程處及板橋區公所認定案址巷道係屬既成
    道路且已供公眾通行達 20 年以上……。二、……○○路○段 27 巷口電桿突出
    於路側,恐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為提高該路口行車安全視距,決議調整案址禁止
    臨時停車線位置,以維行車安全……。」,且 104  年 5  月標線路段亦有劃設
    禁止臨時停車線,此有 101  年 7  月圖像拍攝之 Google 地圖、104 年 5  月
    圖像拍攝之 Google  地圖、原處分機關 103 年 9  月 17 日會勘記錄及簽到單
    等影本在卷可憑。是以,訴願人等於 103  年 8  月 21 日已知悉標線路段均劃
    系爭標線,惟訴願人等未於知悉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於 1
    05  年 3  月間,由施工單位進行自來水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後柏油重鋪之標線復
    舊工程,並未重新作成行政處分,訴願人於標線路段繪設系爭標線後,未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訴願,顯已逾法定期間,自非法之所許。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
    應受理。
五、又本案事證明確,訴願人主張請至現場勘驗一節,應無必要,另有關申請鑑界部
    分應由訴願人逕向所在地政機關為之,併予指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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