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70194 號
訴願人 許○土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民國(下同)10
4 年 11 月 5 日宜執愛 103 年地稅執字第 00024327 號執行命令,提起訴願一案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公同共有坐落本市○○區○○段○○股小段 76 地號土地,前經本府稅
捐稽徵處 102 年 9 月 30 日北稅淡一字第 1024211557 號函核准依訴外公同
共有人之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並副知其餘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公同共有人(即
訴願人與訴外人許○路),如需分單繳納,請另案提出申請,該函於 102 年 1
0 月 3 日寄存送達內湖文德郵局。惟訴願人及訴外人許子路皆未提出分單之申
請,本府稅捐稽徵處爰就未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之訴願人及訴外人許○路合計之
應有部分,按公同共有名義核定 102 年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161 元。然訴
願人及訴外人許○路逾期仍未繳納,本府稅捐稽徵處遂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
定移送強制執行。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以首揭執行命令,將訴願人滯欠
地價稅 1,161 元、滯納金 174 元,及執行費用 73 元,合計 1,408 元,於
訴願人服務第三人每月之薪資 3 分之 1 範圍內,予以扣押。訴願人不服,提
起本件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因地價稅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104 年
11 月 5 日宜執愛 103 年地稅執字第 00024327 號執行命令,依上開法律規
定,應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聲明異議。訴願人未依此救濟
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應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
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另縱認訴願人係對 102 年地價稅稅款不
服而提起訴願,惟訴願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
查,該處分即告確定,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提起訴願亦為程序不合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