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4090146 號
訴願人 聖○旺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
代理人 傅○怡、黃○郁
上列訴願人因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案疑義事件,不服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國(下同)104 年 12 月 18 日新北經工字第 1042408491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
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分別
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77 條第 8 款定有明文。
二、卷查訴願人不服首揭本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12 月 18 日新北經工字第 10424
08491 號函而提起本件訴願,惟查訴願人於 103 年 9 月 9 日提出聖○旺淡
○○○○○段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擴展計畫案,案經本府以 1
03 年 10 月 7 日北府經工字 1031734260 號函駁回其申請,並經經濟部 104
年 4 月 29 日經訴字 104063041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並未重行提出申請,
嗣訴願人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函詢本府經濟發展局有關其申請使用毗連非都
市土地變更編定擴展計畫案,有無 96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
第 0960010505 號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適用等相關疑義,是故系爭號函僅係本府經濟發展局就訴願人函詢所為之事實或
法令之說明,並未對訴願人發生如何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核其性質僅屬
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依前開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
自不應受理。另系爭號函雖有記載教示條款:「依據訴願法第 1 條規定……同
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日 30
日內為之,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之記載,惟其記載僅為判斷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並
未改變認定是否為行政處分之判準,併予指明。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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