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3101184 號
訴願人 陳○卿
上列訴願人因既成道路認定事件,不服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104 年 10 月 21 日新北
中工字第 1042083715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本市○○區○○街 38 巷 1 號及 36 號土地屬性、道路認定及設攤執法因有
疑義,本市中和區公所(下稱中和區公所)爰邀集本府工務局等相關機關及訴願
人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赴現場會勘,嗣以 104 年 10 月 21 日新北中工字
第 1042083715 號函送會勘紀錄予各與會機關及訴願人。訴願人不服系爭號函,
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核系爭號函所檢附之會勘紀錄,係中和區公所就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市
場處、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對於前揭疑義意見之彙整,其僅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
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係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是本件
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至關於新北市轄都市計畫內現有巷道認定業務係由本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查
本件訴願人所爭執之巷道係位於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該巷道是否為既
成道路,訴願人應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確認,始為正辦,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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