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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29091287
旨: 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22831602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訴願法 第 14、56、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9091287  號
    訴願人  宋○昌
    訴願人  宋○明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等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2  年 8  月 8  日北城開
字第 1022332063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應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次按同法第 6
    2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書未由訴願人等簽名或蓋章,核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府以 102  年 
    10  月 11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22843193 號函通知訴願人等於文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補正,該函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號函及其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訴願人等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本件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又「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
    員。」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同法第 7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
    件訴願人等不服原處分機關旨揭號函,依上開規定,自應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
    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逾期未提起者,該行政處分即告確定。經查系爭處分書於
    102 年 8  月 9  日分別送達至訴願人等之住居所,即「新北市○○區○○路 5
    23  號 2  樓」及「臺北市○○區○○街 7  號 3  樓」,並分由訴願人宋○昌
    本人及訴願人宋○明之同居人(姨)許○春蓋章於送達證書收受,依上開行政程
    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已生送達之效力。又系爭處分書內亦已教示訴願人
    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此有系爭處分書、送達證書影
    本等附卷可稽。核計其提起訴願之 30 日法定期間,應自 102  年 8  月 10 日
    起算,因訴願人宋○昌設址本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其訴願期間原應至 102  
    年 9  月 8  日屆滿,惟該末日適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
    段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故其訴願期間應順延至 102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屆滿;又訴願人宋○明因設籍於臺北市,需扣除 2  日在途期間,
    其訴願期間應至 102  年 9  月 10 日屆滿,惟訴願人等遲至 102  年 9  月 1
    7 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收件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訴願之提起已逾越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等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亦非
    法之所許。
四、另關於原處分機關執行停止供電部分,其為行政執行行為,核屬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之範圍,尚非訴願程序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原處分,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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