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8071210 號
訴願人 吳○英
送達代收人 李○德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稅籍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
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函及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
024214777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本案訴願書之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標的雖載為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函,惟觀諸訴願請求事項所述,係為請
求撤除系爭房屋稅籍編號,是訴願人究係針對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
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024214777 號函亦或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上開號函不服提起
訴願,尚難確定。嗣經本府以 102 年 9 月 30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22773974
號函請訴願人敘明訴願請求事項為何,惟訴願人並未依限補正,是本案應認訴願
人就前揭 2 號函均表不服,合先敘明。
三、復查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
函,係復知訴願人關於其陳情本市○○區○○街 31 巷 5 號房屋產權疑義,為
釐清房屋產權該分局將委任律師辦理訴訟;另查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024214777 號函,則係告知訴願人稅捐機關對於房屋產權
爭議並無認定之權,有關產權異議請循司法程序辦理。上開 2 號函核其內容,
係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事實通知及提供資訊之行政事實行為,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
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均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是以,
本件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法律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
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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