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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99120710
旨: 不服本府教育局 99 年 4 月 12 日北教國字第 0990298258 號函提起訴 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0637626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訴願法 第 2、77 條
文:  
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99120710 號
    訴願人  陳○瑋
    訴願人  陳○吟
    訴願人  羅○○
上列訴願人不服本府教育局 99 年 4  月 12 日北教國字第 0990298258 號函,提起
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1  項)。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第 2  項)。」
    、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
    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
    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
    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認本府教育局 99 年 4  月 12 日北教國字第 0990298258 號
    函,使臺北縣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自 99 學年度起全面辦理「活化課程實驗方案
    」,係違反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教師法、教育基本法以及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且侵犯訴願人身為教師之專業自主權、研習進修權與身為家
    長之家長選擇權,遂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上開系爭號函,其係本府教育局為提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之品質,就其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係屬上揭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規定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就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
    之行政規則,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自非法之所許。職是,訴願人提起訴願顯非適法,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
    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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