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李○○
上列訴願人因滯欠 88 年至 91 年房屋稅,遭本府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移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訴願人逕提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房屋稅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 9
8 年 11 月 16 日宜執平 95 年房稅執字第 00029485 號函,依首揭法律規定,
應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訴願人未依此救
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應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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