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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98120513
旨: 因滯欠 88 年至 91 年房屋稅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046046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文:  
    訴願人  李○○
上列訴願人因滯欠 88 年至 91 年房屋稅,遭本府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移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訴願人逕提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房屋稅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 9
    8 年 11 月 16 日宜執平 95 年房稅執字第 00029485 號函,依首揭法律規定,
    應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訴願人未依此救
    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應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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