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黃○○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 98 年廢罰執字第 00030306 號
執行通知,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提起訴願,
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規定,係指中
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
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訴願人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 98 年廢罰執字第 00030306 號
執行通知而提起本件訴願,惟查該執行通知依法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依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應採聲明異議之特別程序予以救濟,非
屬訴願審理範疇,依首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
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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