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2868336人
號: 98530379
旨: 因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8025034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3、77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文:  
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8530379  號
    訴願人  高○○
上列訴願人因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不服臺北縣八里鄉公所 98 年 2  月 28 日
北縣八民字第 0980003252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8 年 2  月 20 日向臺北縣八里鄉公所(下稱八里鄉公所)申請本縣八
里鄉「○○字第○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影本,經八里鄉公所以首揭號函復訴願人
略以:「經查本所受理本鄉『○○字第○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俊等 3  
人及承租人○明耕地三七五租約案,係依據內政部 91 年 6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
910066221 號函修正之『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規定辦理,並於 91 年 11 月
26  日函通知公告出、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收回自耕之申請,公告期間自 92 年 l 
月 l  日起至 2  月 14 日止(共 45 天),後因本案出、承租人 91 年底租期約滿
時,均未提出申請收回自耕或續訂租約,業經本所 92 年 5  月 21 日北縣八民字第
0920008733  號公告註銷在案,另依內政部 91 年 9  月 5  日台內字第 091001167
5 號函示,耕地三七五租約由公所公告註銷後,承租人仍得依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申請續租,如出租人提出相反意見,則依減租條例第 26 條規定辦理…」。訴願人不
服系爭號函,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改制前行政法院 62 年度裁
    字第 41 號判例揭示:「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
    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
二、查八里鄉公所系爭 98 年 2  月 28 日北縣八民字第 0980003252 號函係復知訴
    願人本縣八里鄉「○○字第○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告註
    銷在案,該公所爰無從提供業經註銷之租約予訴願人,並說明耕地三七五租約經
    公告註銷後,承租人仍得依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續租,如出租人提出相反
    意見,則依減租條例第 26 條規定辦理之意旨,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法
    令理由之說明,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依首揭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
    院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
三、又訴願人如係不服八里鄉公所為註銷「○○字第○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行
    政處分,惟查系爭出租人高俊等 3  人與承租人高明間之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
    業經八里鄉公所以 92 年 5  月 21 日北縣八民字第 0920008733 號公告註銷,
    另以 92 年 6  月 3  日北縣八民字第 0920009525 號函通知租佃雙方在案,本
    件訴願人如係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以利害關係人不服前開註銷「○○字第○號」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
    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則訴願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亦已逾法定
    訴願期間,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5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