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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
案  號: 1101061186
要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208903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全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61186  號
    訴願人  盧○青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8  月 28 日 23 時 49 分許在本
市○○區○○○路 2  段 239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
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
(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移請原
處分機關裁處。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前揭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
項七、(二)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
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現場員警並無說明任何法條與告知拍攝事由,未有原處分機關人
    員在場,亦無測量機車噪音,也未確實查驗排氣管是否不合格,該排氣管消音塞
    並未拔除,噪音絕無可能造成市民遭受噪音危害,且該排氣管之代理商(元○○
    速國際有限公司)已認證此品牌(Akrapovic) 蠍子管已通過歐盟噪音管制及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替代行排氣管認證測試、取得合格證明,自 2018 年起由該署推
    動本項法規、改裝合法、有法可循,此有相關圖片如附件,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
    法規定,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
    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
    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
    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 1  項次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
    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
    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
    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本府前揭公告之
    公告事項七、(二)及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下稱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
    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並未實施噪音檢測,且系爭車輛之排氣管已由代理商認
    證已通過歐盟噪音管制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替代型排氣管認證測試、取得合格證
    明等語。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
    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該
    規定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經檢驗判定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為
    裁罰要件。且系爭車輛於稽查當時使用之排氣管係屬非原廠排氣管且未附貼噪音
    檢驗合格標識,有通知單上檢查項目 1. 排氣管勾選「非原廠」及 2. 非原廠排
    氣管貼附噪音標識勾選「無」之影本附卷可稽,則訴願人未使用經噪音審驗或檢
    測合格排氣管之違規行為,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又訴願人所提代理商之展示圖
    片上經過測定報告之機車與系爭車輛之車種型號並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執為
    有利之論據。是訴願人主張,尚無可採。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