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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
案  號: 1077130877
要  旨: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181000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全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7130877  號
    訴願人  林○霆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新北警刑字第 1073513731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 年 7  月 30 日新北警刑字第 1
    073513731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本案後,以 107  年
    9 月 14 日新北警刑字第 1073519664 號函自行撤銷,是原處分已不復存在,本
    件訴願標的已消失,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