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7031146 號
訴願人 林○正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4 年 8 月 20 日新
北警刑字第 1043408732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或變更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
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104 年 8 月 20 日新北警刑字第 1043408732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4 年 11 月 6 日新北警刑字第 1
043421422 號函將之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則本件訴願標的業已消失,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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