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7031208 號
訴願人 林○嘉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2 年 8 月 29 日北
警刑字第 1023161123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應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次按同法第 6
2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第 77 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書未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核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府以 102 年 9
月 30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22760839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補
正,該函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號函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訴願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本件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
定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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