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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
案  號: 997031243
要  旨: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107497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全  文:  
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97031243 號
    訴願人  張○○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9 年 3  月 4  日北縣
警刑大字第 0980194978-2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 99 年 3  月 4  日北縣警刑大字第 0980194978-
    2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9 年 11 月 4  日北縣警刑大字第
    0990175670  號函自行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則本案訴願標的業已消失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訴願人原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