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謝○○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8 年 10 月 29 日北環廢處
字第 41-098-10026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8 年 9 月 8 日經原處分機關前往本縣○○鄉○○路○段○號上方空
地執行五股垃圾山專案稽查,查獲訴願人從事廢棄機動車輛拆解作業,現場廢棄機動
車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廢潤滑油)洩漏污染
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開立上
開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本人於貴府環保局稽查人員稽查當日(98 年 9 月 8 日),立即進行道路清洗作
業,同時加強車輛清潔之維持,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情事,又本人從事廢棄機動車輛回
收業務,致力於環境保護素來注意環境整潔維持,本次遭貴府環保局稽查告發,實屬
無心之過,且本年度為初次遭到開罰,尚請貴府從輕考量…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經查訴願人於 98 年 9 月 8 日經本局派員前往本縣○○鄉○○路○段○號上方空
地執行五股垃圾山專案稽查,查獲訴願人從事廢棄機動車輛拆解作業,現場廢棄機動
車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廢潤滑油)洩漏污染
地面,業已違反旨揭法條規定,此有本局稽查紀錄,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
事實明確,本局依法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
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
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一、…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第一項)。前項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第二項)。」,次按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第 15 條第 2 項公
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
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51 條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二、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19 條、第 22 條或第 23 條規定。」。
二、復按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廢
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第一項)。廢機動
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令之規定(第二項)。」、同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
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
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溢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
等情事。並應具備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且應定期或不定期噴
灑環境衛生用藥,作成紀錄備查。」
三、卷查訴願人於 98 年 9 月 8 日經原處分機關派員前往本縣○○鄉○○路○段
○號上方空地執行五股垃圾山專案稽查,查獲訴願人從事廢棄機動車輛拆解作業
,現場廢棄機動車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依規定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
廢潤滑油)洩漏污染地面,業已違反上開法條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及
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對訴願人以最低額度 6 萬元裁罰
,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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