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江勤
上列訴願人因永和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現有巷道未能變更為道路用地事件,不服本府
城鄉發展局 97 年 10 月 8 日北城規字第 0970753272 號函所為通知,提起訴願一
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法
第 1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77 條第 8 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訴願人不服本府城鄉發展局於 97 年 10 月 8 日北城規字第 0970753272
號函之通知而提起訴願案,經查該號函係函復訴願人有關刻正辦理「變更永和都
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決議內容,核其性
質係屬觀念通知,就訴願人陳情變更○○市○○段○○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亦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
事項,訴願人所提訴願顯非合法。
三、查訴願人陳情變更○○市○○段○○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經本府城鄉發
展局錄案至「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並提交內政部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審決在案,本府城鄉發展局以 97 年 10
月 8 日北城規字第 0970753272 號函復訴願人其決議內容,惟「變更永和都市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仍未完成法定程序,且尚未發布實施,對人民財產
並未產生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效力。
四、又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文理由略以:「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市計
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做必要之變更(都市
計畫法第 26 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
有所不同。」,依據前引解釋理由書,前開通盤檢討案自不在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文所稱「自應許其提出訴願」之列。是以,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應
受理。
五、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
免徵。」,故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若有無償供公共使用之事實,可依上開規定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全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進良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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