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0 月 4 日北環空
處字第 20-096-100004 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
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 96 年 7 月 11 日派員稽查訴願人設置於本縣○○鎮○○路○號對
面之砂石轉運站,發現該砂石轉運站雖設有灑水系統,惟於砂石車進出中,並未運作
,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原處分機關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l 項第
2 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第 l
項之規定,以前揭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當日雖灑水系統因停電未運作,但砂石堆及周邊於停電前已充分灑水,自無塵土
飛揚,而污染空氣。
二、是日造成污染係某一卡車於上坡時車輪打滑所致,實不宜全歸責本公司。
三、本公司平常經原處分機關多次派員檢測,噪音均未超過第三類管制標準,亦未發
現明顯塵土飛揚情事。
四、為配合政府推動東砂西運政策,本公司已僅薄利多銷原則,再加上受不景氣影響
,營運倍感困難,實無法負擔鉅額之罰款,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業者表示當日因灑水系統停電未運作乙節,純係卸責之詞,訴願人仍得以他法替
代,如可雇工灑水或停止營業等,訴顯人未做好空氣品質維護工作,系不爭之事
實,依法自應受罰。
二、業者表示是日造成污染係某一卡車於上坡時車輪打滑所致,如此證明訴願人並未
灑水所致,若有按規定灑水,當無此情形產生。
三、業者表示本局多次派員亦未發現明顯塵土飛揚情事,此僅能表示以前稽查多次時
,查無違規情事,並不能免除 96 年 7 月 11 日當日之違規事實,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本府 96 年 8
月 27 日北府環一字第 0960057950 號公告:「主旨: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
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定之本府權限事項,並自 96 年 8 月 30 日生
效。」;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l項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
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
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或
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第l項規定:「違
反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於首揭時、地,發現訴願人所設置砂石轉運站雖設有灑水系統,
惟於砂石車進出中,並未運作,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此有原處分機關稽
查紀錄、稽查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應堪認定。訴願人訴
稱,灑水系統因停電未運作,造成污染係因某一卡車於上坡時車輪打滑所致,實
不宜全歸責本公司云云,惟按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
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
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本件訴願
人從事砂石轉運業務,自負有採取適當防制措施,以避免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
氣之義務,對於可能造成污染之因素亦應注意防範,俾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
訴願人若已盡其注意義務,做好空氣品質維護,當不致發生此違規情事,是訴願
人未善盡其注意義務,採取適當防制措施,縱非出於故意,亦難謂其無過失,訴
願人所訴,尚難據以解免其違規行為之責任。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違規情節,以
法定罰鍰最低額,從輕裁處訴願人 10 萬元罰鍰,並無違法或不當。訴願意旨,
核無理由,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王年水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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