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1071034 號
訴願人 李○珠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5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受理民眾錄影舉發訴願人駕駛所有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下稱系
爭機車)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9 日 16 時 55 分許,於本市○○區○○路
2 段與同路段 91 巷路口,所飼養之系爭犬隻於戶外任意便溺,排泄物未立即清理
,影響環境衛生,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條第 6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依同
法第 50 條第 1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 112 年 8 月 18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57 號裁處書(下稱系
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出門在外,機車裡都備有清潔袋及水,以備不時之需;當日因鏈
條纏繞狗的脖子,心急忙解開鏈條,雖看見狗下車,馬上又上車,但完全沒有看
見狗直接小尿到系爭機車前輪(做記號),要不然,一定會拿車廂內的水沖洗,
一時疏忽造成環境污染,請念初犯審酌裁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查獲訴願人任意疏縱犬隻
便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 50 條
第 l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訴
願人 3,000 元罰鍰,此有採證照片數幀及影片附卷可稽,本局依法裁處,洵屬
有據,故本件訴願為無理由,其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廢棄物清理
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
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及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
除一般廢棄物。」。
三、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
反本法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
物者,適用附表 1。…」。
四、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受理民眾錄影舉發訴願人駕駛系爭機車,其系爭犬隻於事
實欄所述時、地,於戶外任意便溺,排泄物未立即清理,原處分機關遂認訴願人
違反清除義務,此有採證照片及採證光碟影片等附卷可稽,本件違規事證,應堪
認定。本案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依
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
第 1 款所定附表 1 項次 1 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
額度裁罰準則(一般廢棄物)之係數說明之規定,計算違規情節之罰鍰額度(摘
錄)如下表:
五、至訴願人主張出門在外,機車裡都備有清潔袋及水,一時疏忽造成環境污染,請
念初犯審酌裁罰等語。查依卷附採證光碟影片,明確攝得系爭犬隻於戶外任意便
溺,未見訴願人有立即清理排泄物,致影響環境衛生,是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
又本案業經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按前揭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附表 1 項
次 1 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般廢棄
物)之係數說明之規定,以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