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0090304 號
訴願人 王○侯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新北農景字第 1123550561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駕駛車輛(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11 年 12 月
26 日 6 時 56 分許,行經本市○○區○○路○段 57 號前,倒車時擦撞行道樹 1
株(下稱系爭行道樹),致系爭行道樹折損,本市永和區公所於同日 7 時 20 分
許派員至現場處理,並通報原處分機關,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視,認訴願人因交通事故
毀損系爭行道樹,致有礙其生存情事,已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遂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以 112 年 2 月 1 日新北農景字
第 1123550561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系爭車輛是經交通部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車輛,且系爭行道樹是生
命力很強盛樹種,公所人員修剪、砍伐後就會長出新樹枝,不至於造成此樹死亡
;又管理單位未盡修剪系爭行道樹之責任,才導致系爭車輛擦撞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件訴願人因駕駛系爭車輛無意中擦撞系爭行道樹,業經公所現
勘查報,訴願人有妨礙系爭行道樹生存情事,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屬實,訴願人以
駕駛為業,負有較一般人駕駛更高之注意義務,對於自己所駕駛車輛本應有所認
識,並應注意自身能安全駕駛,從訴願人所拍攝之照片可證,其所行駛道路並非
狹窄,是訴願人所執之詞委無足取。敬請駁回其訴願,以維法制等語。
理 由
一、按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
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得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執行之。」。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 條規定:「為保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樹木,維護綠色資源,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二、行道樹:
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
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第 16 條
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5 萬
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三、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倒車時擦撞系爭行道樹,致
系爭行道樹折損,經永和區公所派員至現場處理、清除系爭行道樹之樹幹,並移
請原處分機關查處。此有永和區公所 112 年 1 月 6 日新北永經字第 11221
70598 號函檢送之現場紀錄及採證照片數幀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
處,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是經交通部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車輛,且系爭行道樹是生命
力很強盛樹種,公所人員修剪、砍伐後就會長出新樹枝,不至於造成此樹死亡;
又管理單位未盡修剪系爭行道樹之責任,才導致系爭車輛擦撞等語。惟按新北市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3 條、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可知,本府為保護樹木,維護綠色資源,爰就本市轄區內符合特定情形之樹
木,明定除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
為。查本件系爭行道樹既屬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所定樹木,且訴願人亦自承倒車時擦撞系爭行道樹,致樹根斷裂及嚴重傾倒,則
訴願人行為自屬未經原處分機關核准致有礙系爭行道樹生存之行為,依法應即受
罰,與系爭車輛是否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及系爭行道樹是否死亡無涉。又查系爭
行道樹於 111 年 7 月 27 日由 111 年度新北市永和區搶災及綠美化工程開
口契約得標廠商執行修剪養護工作,並經該契約監造單位人員蓋章確認在案,此
有上開契約完工通知單(第 04-1~4-5 次)及施工現況照片數幀等影本在卷可憑
,是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號函裁處訴願人 3,000 元
罰鍰,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定基(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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