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8010618 號
訴願人 楊○莊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新北稅中一字
第 1115423118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區○○段 740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本市○○區○
○街 113 巷 2 弄 10 號 3 樓)、741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8
號 1 樓至 4 樓)及 742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6 號 1 樓至 4
樓;以下均稱系爭某號某樓建物)等 3 筆土地,持分面積依序為 25.79、102.99
、102.83 平方公尺(以下稱系爭某某地號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
案。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21 日以系爭 10 號 3 樓、8 號 1 樓
至 3 樓、6 號 2 樓及 3 樓建物(以下稱系爭 6 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為由,
申請系爭 6 戶房屋坐落系爭 740、 7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
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
籍,非供住家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不符,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741、
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原
處分機關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意旨略謂:先夫於 48 年成立廣○書局,近年來隨著電腦及手機普及
,閱讀紙本書的人口大為減少,因此滿坑滿谷的書,堆放在鐵架上,甚至淪為廢
品無法銷售,也沒人幫忙運走,這 2 年來因疫情影響,收入慘澹,不能因鐵架
上堆放書籍,即認定非供住家使用,請准予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本局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
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籍,非供住家使用,且系爭 6 戶房屋
全部面積自 111 年 4 月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
規定不符,此有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房屋稅籍紀錄表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及照片 16 幀等附卷可稽。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 741、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本局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維持。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第 41
條規定:「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第 1 項)。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 2 項)。」。
二、次按財政部 80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第 801247350 號函釋:「(一)依土地
稅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應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區○○段 740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本市○
○區○○街 113 巷 2 弄 10 號 3 樓)、741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
街巷弄 8 號 1 樓至 4 樓)及 742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6
號 1 樓至 4 樓)等 3 筆土地,持分面積依序為 25.79、102.99、102.83
平方公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 111 年 3 月 21
日以系爭 6 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為由,申請系爭 6 戶房屋坐落系爭 740、 7
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
,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
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籍,非供住家使用,
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不符,此有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房屋稅籍紀錄表、原處分機關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及照片 16
幀等附卷可稽。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741、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原處分機關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
願人所請,此,揆諸前開條文,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經營書店堆滿坑滿谷的書,堆放在鐵架上,甚至淪為廢品無法銷售
,也沒人幫忙運走,這 2 年來因疫情影響,收入慘澹,不能因鐵架上堆放書籍
,即認定非供住家使用,請准予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語。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所示,營業項目為書籍、雜誌零售及書籍出版與圖書文具之買賣,該書局設有
網頁並提供出版品目錄及訂購方式,且仍有其出版書籍之二手書銷售。又依原處
分機關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
,主要放置舊書刊、古文書等與書局營業相關之貨品供營業使用,非供住家使用
,且系爭 6 戶房屋全部面積自 111 年 4 月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
與前揭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 7
40、 7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
,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於法並無違
誤,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憑,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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