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20225 號
訴願人 鄒○綸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 月 26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7 月 19 日 0 時 12 分許於本市○○區
○○○路 2 號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
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000-00
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
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
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時警察攔下讓我靠邊停並問我管子是不是改過,我說是的,警
察拍照跟我留完資料後就放我走了,過了快半年我才收到違反噪音管制法的單子
,那天晚上攔下時警察沒有拿出分貝儀或是相關器具來測試管子的分貝,時隔半
年我卻是直接收到違反噪音管制法而不是驗車單請我去驗車,今天連檢測分貝的
第一步都沒有就直接收到罰單,想確認是不是驗車的步驟遺漏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
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
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且該規定無須以儀器檢測噪音是否超過管制值。另有關訴
願人所稱:「過了快半年我才收到違反噪音管制法的單子」云云,依據行政罰法
第 27 條規定未逾裁處權時效。本件訴願人所述係對法規誤解,本局裁處並無違
誤,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
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09 年 7 月 19 日 0 時 12 分許,於本市○○區○
○○路 2 號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
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
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
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
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攔查現場採證照片及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
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攔查當下警察沒有拿出分貝儀或是相關器具測試排氣管分貝,且未
收到驗車單即直接收到罰單等語。惟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
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應使用原廠排氣管或經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實驗室取得噪音檢測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爰禁止於
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
反者即應受罰,不以經儀器檢測排氣管噪音超過管制限值為要件,亦無須先命至
指定場所檢驗後始得裁罰,訴願人所陳係對法令之誤解,尚不足採。
六、另訴願人主張事隔半年才開罰一節。查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
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案違規日期為 109 年 7 月
19 日,原處分機關於 110 年 1 月 26 日裁處,並未逾裁處權時效。從而,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
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
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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