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61472 號
訴願人 呂○菘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1610234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卷查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 109 年 3 月 21 日 1 時 15 分許在本市○
○區○○街 47 號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
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00-000)行駛於道路,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移請本府環境保護局裁處。
經該局審認訴願人前揭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
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
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 109 年 6 月 5 日新北環稽字
第 00-000-000009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3,000 元罰鍰。嗣本府環境
保護局再以首揭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 10 日內繳清前揭罰鍰。訴願人不服首揭號
函,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首揭號函主旨載明:「臺端涉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 3
,000 元整罰鍰在案,請於文到 10 日內繳清,詳如說明,請查照。」,係請訴
願人於指定期限內繳清罰鍰,其內容係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性質上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是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程序顯有未合,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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