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079 號
訴願人 方○彤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民國 109
年 8 月 4 日北執已 109 罰 00236584 字第 1090269203A 號執行命令,提起訴
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
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所明文。
二、卷查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瑞芳○○區○○路 44 號從事有機
肥料生產,經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下同)101 年 9 月
19 日派員至廠址稽查,發現該公司於進行原料裝卸時,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
處理設備,致惡臭散布於廠區周圍外空氣中,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本
府環境保護局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第 1 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定,以 101 年 12 月 26 日北環稽
字第 00-000-000009 號裁處書,裁處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 萬元在案。
三、經核訴願人係針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109 年 8 月 4 日北執已 109
罰 00236584 字第 1090269203A 號執行命令表示不服。旨揭號函係該分署 109
年空污罰執字第 00236584 號對義務人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之空氣
污染防制法所為之執行事件,告知該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扣押。訴願人如不服該
執行命令者,應依行政執行法規範提起救濟程序,非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範
圍,訴願人未依此救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係屬對依法不屬訴
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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