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3030463 號
訴願人 簡○斌
上列訴願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不服本府新建工程處民國 108 年 6 月 3 日新
北新地字第 1084602144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以其所有坐落本市○○區○○段 124 地號土地,現已開闢為計畫道路
供公眾通行,請求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排除侵害,案經本府新建工程處以首揭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查本市尚未徵收道路用地費用高達數仟億元,囿於經
費龐大及目前市府財政能力,現階段尚無法編列預算辦理全面既成道路用地取得
。為逐步解決該等問題,本府工務局前於 108 年 3 月 21 日新北工新字第 1
0845903281 號公告『新北市境內已開闢未徵收○○市○○○路土地處理計畫』
,針對早期此狀況發生之個案,透過競價收購之機制取得土地。」。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請求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排除侵害。
三、經查系爭號函,核其內容僅屬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為觀念通知
,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又訴願人請求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然此為民事事件,屬民事訴訟程序事項,
應由普通法院管轄,亦非訴願程序所得審究。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程序顯有
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