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1020048 號
訴願人 江○郎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120278 號、107 年 12 月 22 日第 00-000-120749 號、108
年 1 月 7 日第 00-000-12095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騎乘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民國(下同)10
7 年 11 月 26 日 8 時 11 分、107 年 11 月 30 日 8 時 9 分、107 年 12 月
17 日 8 時 7 分許,於本市○○區○○路 160 號附近,隨地棄置垃圾,原處分
機關爰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各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共計 9,000 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
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茲因不知亂丟垃圾,以致產生政府開立罰單,但是在同一時間,
有發生三次的事件,民已經知道錯了,所以接到罰單以後,已經在隔天就繳清罰
款。但我要講的是,我不知不能丟在菜市場,因有大量垃圾,且亂丟棄置,產生
小民混淆,如果我知道怎麼會跟金錢開玩笑?本身在做保全,微薄薪水,還必須
養家餬口,請手下留情,下次不敢再犯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 3 案處分案,係訴願人於本市轄內隨意棄置垃圾包,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致污染環境。此有採證照片 12 幀附卷可稽,本局依法告
發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核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
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
辦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
設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
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
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
任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使用專用垃圾袋,隨地拋棄垃圾包
,經攝影存證,此有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條及本府公告,是系爭
處分,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不知不能丟在菜市場,因有大量垃圾,且亂丟棄置,產生小民混淆
等語。然依首揭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垃圾應依執行機關公告
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依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
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
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本府既有上開公告,自不可能允許
民眾逕將垃圾任意丟棄,與公告有違;且該公告既經本府施行,民眾即有遵守之
義務。又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亦不得
以他人之違規而據為免罰之由,是訴願人主張,委難採據。是原處分機關已考量
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各裁罰訴願人 3,0
00 元罰鍰,亦無違誤,或有違比例原則,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於法並無不
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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