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0020316 號
訴願人 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愛
代理人 卓○賀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8 年 3 月 2
5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83512589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市土城區公所於民國(下同)108 年 1 月 17 日至本市○○區○○街及青仁路
交會路口旁公園會勘,查得訴願人承攬台電「板橋~景星 161KV 第三回線地下管路
工程(第一工區)」樹木移植工程,所移植之 5 株黑板樹有過度修剪之情事,遂移
請原處機關辦理。經原處分機關比對訴願人所提之樹木移植計畫(原處分機關 107
年 7 月 9 日核定)及土城區公所會勘照片,確有未依核准移植計畫辦理,該樹之
冠幅遭過度修剪,造成樹型結構破壞,及有礙樹木生長之情事,已違反新北市樹木保
護自治條例(下稱樹保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
(一)系爭處分查獲日期為 107 年 11 月 17 日,經查 108 年 1 月 8 日高○
(108) 字第 0113 號函才呈報路樹移植完成,查獲日期不符。
(二)本公司確實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3 條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
或都市計畫需要遷移者,應檢附包含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
畫,報原處分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依樹木移植計畫書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目配合樹型並斷根前作適
當整枝修剪,剪去過密之枝條、病蟲害枝衰弱之下垂枝、折裂枝、徒長枝及主
幹 2 公尺以下支之枝條。
(四)需移植 5 棵黑板樹枝葉互相交錯緊鄰,移植作業時確實發現枝葉枯黃,主幹
及枝幹均發現蟲卵,故修剪遭蟲害之樹冠枝葉並依新北市政府樹木維護修剪作
業方式及技術要領修剪時留外芽,則樹形開展。若不將樹冠枝葉遭蟲害侵襲部
分修剪,枝葉亦會枯黃落葉且不易長出新芽。例如與本公司移植同地點之黑板
樹至今尚未長出新枝芽,而本公司之移植 5 棵黑板樹均已綠發新枝芽。
(五)本公司於 108 年 4 月 13 日進行第一次噴灑除蟲藥劑,預計於 108 年 7
月 13 日再進行第二次噴灑除蟲藥劑。前並未發現蟲害侵襲,噴灑藥劑是避免
隱形蟲卵孵化危害樹木生長。依法訴願,請准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
(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於 108 年 1 月 17 日前往現場確認,故查證日期為 108
年 1 月 17 日,行政處分書上誤植為 107 年 11 月 17 日並不影響行政裁
量,且誤植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定有明文,故本局將另函更正,並
以書面通知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局核定之移植計畫內容第 5 點第 2 項第 l 款第 l 目明文規範,修剪
幅度以不超過 1/3 為原則,並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然申請人未依本局
核准移植計畫辦理,逕自將移植樹木修剪達原有冠幅 l/3 以上並造成樹型結
構破壞,有妨礙樹木生長情事,然申請人雖於 108 年 2 月 15 日高○( 1
08)字第 0213 號函陳述意見表示係因運輸考量及移植樹木遭病蟲害侵襲而適
度修剪,本府景觀處於 108 年 2 月 19 日函請檢附相關資料以釐清義務責
任,惟申請人事後並未再檢附相關資料,致無法認定過度修剪與病蟲害侵襲間
具關聯性且運輸考量部分可在事前於計畫中敘明修剪程度,故依本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 3 萬
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處 3 萬元罰緩,其過程並無違背法令
。
(三)經審視訴願資料,僅檢附 108 年 4 月 13 日噴灑藥劑照片,仍無法認定過
度修剪與病蟲害侵襲間具關聯性。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准予駁回其訴願等語
。
理 由
一、按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
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道樹或其他
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
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及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
第 13 條第 1 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二、卷查本市土城區公所於 108 年 1 月 17 日(註:有關處分書說明二查證日期
誤植部分,原處分機關業以 108 年 5 月 16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83514903 號
函更正)至本市○○區○○街及青仁路交會路口旁公園會勘,查得訴願人承攬台
電「板橋~景星 161KV 第三回線地下管路工程(第一工區)」樹木移植工程,
所移植之 5 株黑板樹有過度修剪之情事,遂移請原處分機關辦理。經原處分機
關比對訴願人所提之移植計畫及土城區公所會勘照片,確有未依核准移植計畫辦
理,該樹之冠幅遭過度修剪,造成樹型結構破壞,及有礙樹木生長之情事,已違
反樹保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 108 年 1 月 17 日會勘
紀錄及樹木遷植完成後照片影本、「板橋~景星 161KV 第三回線地下管路工程
(第一工區)」案樹木移植計畫書及移植樹木現場照片附卷可憑,違規事實洵堪
認定。
三、至訴願人主張移植時發現蟲卵,故修剪遭蟲害之樹冠枝葉並留外芽,所移植樹均
已綠發新枝芽、也訂期噴灑除蟲藥劑等語。惟按「板橋~景星 161KV 第三回線
地下管路工程(第一工區)」案樹木移植計畫書。移植前修剪:修剪幅度以不超
過樹冠 1/3 為原則,並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配合樹型並於斷根作適當整
枝修剪。參照卷附之移植前、後照片,其修剪之幅度應已逾 1/3,確有違計畫書
之條款內容;且訴願人雖稱該等樹木遭受蟲害而樹葉枯黃,已為適度修剪,並無
太過度修剪,針對此部分,原處分機關所屬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亦曾以 108 年 2
月 19 日新北景規字第 1083511501 號函,請訴願人檢附樹木皆遭受病毒害侵襲
資料並敘明後續保護措施,訴願人則以 108 年 2 月 21 日高○(108) 字第
0217 號函略謂:係依樹木移計畫書核定版第 5 條規定辦理,剪去病蟲害枝、
噴灑除蟲藥劑、樹木發新芽等語,並未就提出新事證說明樹木受病毒害侵襲之資
料(原卷僅有 107 年 10 月 5 日移植前 3 張樹木遭蟲害照片),實難認定
樹木因病蟲害侵襲而必須將樹木冠幅修剪逾 1/3,訴願人所述,尚難採憑。又定
期噴藥及移植後已發新芽等情事,是否有過度修剪,分屬二事,訴願人容有誤解
。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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