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060826 號
訴願人 許○燦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新
北環稽字第 41-107-08035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 15 日 22 時 54 分駕駛車號 000-000 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在本市蘆洲區民權路 3 巷口,未依本市規定之時間及清運地點
將垃圾交付清除,隨意棄置垃圾包,致污染環境,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 12 條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07 年 2 月 15 日適逢春節除夕,當日蘆洲區沒有清運車,往
年皆有清運車放置於鷺江國小後門,供民眾除夕及春節放置,前幾年除夕也是將
垃圾先置於學校門口,數天後清潔車再來運走,今年 107 年 2 月 15 日未見
清潔車,只見該處一大堆垃圾整齊放置於民權路口,第二天春節及數天民眾皆放
於此,之後清潔車即運走。如果民眾要違規棄置,為何各里的民眾同時用環保袋
整齊的放置同一地點,如果要亂丟,大街小巷即可亂丟,依當時的情形判斷,眾
多鄉民在除夕夜不可能會把垃圾同時放置於同一地點,任由稽查人員照相罰款。
除夕連假休息,但事前給民眾的方便也必須考量,而不是在特別的日子裡,用這
種方式偷拍獲取證據來罰款,請蘆洲清潔隊當面對質解說,請求撤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市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已行之有年,且本府 100 年 5 月 2
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重申實施垃圾隨袋徵收政策及廢棄物不得
任意棄置於地面,維護環境衛生係全體市民之責任,本案訴願人於違規時間及地
點任意棄置垃圾包,違規行為一經完成即應受罰,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等
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及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
二、次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
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
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
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辦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
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
)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
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
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
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新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
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
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隨意棄置垃圾包,致污染環境,此有採證照片 2 幀
附卷可稽,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於法洵屬有據。
四、訴願人主張往年皆有清運車放置於鷺江國小後門,供民眾除夕及春節放置,且如
要違規棄置,為何用環保袋整齊的放置同一地點等語。查前揭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已載明:「應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
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且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
地面」,且訴願人違規時間為 107 年 2 月 15 日,當日恰為農曆除夕,依「
新北市 107 年度春節期間垃圾定點收運服務規畫表」所載,當日未提供定點收
運服務,且「107 年蘆洲區農曆春節垃圾收運通知單」載明,上午 9 點起及下
午 1 點起,上、下午各一趟沿途響鈴收運。訴願人主張,容有誤解。是原處分
機關考量本件之違規情節,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訴願人,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又訴願人主張請蘆洲清潔隊當面對質解說等語。查原處分機關業於答辯書理由欄
指明本件裁處之相關法律規定、公告及訴願人違規事實,亦就訴願人主張為具體
答辯解說,是本件事證明確,尚無庸請蘆洲清潔隊及訴願人當面對質。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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