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0040709 號
訴願人 卓○意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新北市立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民國 106
年 6 月 7 日新北鶯高職總字第 1067214829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第 3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是以,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
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卷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 5 月 24 日向新北市立鶯○高級工商職業學
校(下稱鶯○工商)申請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下稱技檢中心
)106 年 2 月 2 日技專字第 1069900427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電子檔(或
影本)1 份。經鶯○工商以首揭號函復訴願人略謂:「系爭號函係技檢中心於職
權範圍內所作成,且該函正本受文者即為臺端。若臺端仍需申請該資訊,請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及第 17 條規定,逕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訴願人不
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技檢中心就訴願人申請提供鶯○工商辦理 105 年度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術
士技能檢定之「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
表」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之影本或電子檔各 1 份,以系爭號函正本函復訴願
人,否准所請;另以系爭號函副本通知鶯○工商本案處理之結果;訴願人復向鶯
歌工商請求提供系爭號函電子檔(或影本)1 份。惟查,系爭號函係技檢中心
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鶯○工商僅被通知該案處理結果,並非該函之處分機關
,自無權提供。又鶯○工商以首揭號函復訴願人,請逕向技檢中心申請提供系爭
號函一事,其內容僅屬該函申請對象、申請方式之說明,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行政
處分。訴願人執以提起訴願,程序顯有未合,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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