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1021249 號
訴願人 何○傳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4 年 11 月 12 日新北環
稽字第 41-104-11044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車號 000-00 ,下稱系爭車輛)於 104 年 8 月 9 日
15 時 35 分許,於本市三重區中山路高架道路(往五股方向),隨地拋棄一般廢棄
物,經民眾攝錄影存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檢舉。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
4,5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
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被告發人從事計程業近卅載,謹守分際、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
,於 104 年 8 月 9 日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煙蒂)依法被告發,然被告發
人本身不抽煙,車上禁煙,拒載抽煙乘客,煙蒂重何處來?如果來客將熄滅的煙
蒂從口袋取出然後從車窗丟棄,裁罰駕駛人,實不公平,亦難讓人信服。被告發
人因病住院,治療期間近五個月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係依據民眾錄影檢舉訴願人駕駛車輛(車牌號碼:000-00)
於 104 年 8 月 9 日 15 時 35 分於本市三重區中山路高架道路往五股方向
,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此有本局採證照片 4 幀附卷及光碟l片
可稽,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核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 27 條各款行為之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
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附表一項
次 18 規定:「違反法條:第 27 條第 1 款;裁罰法條:第 50 條;違反事實
:在指定清除地區之高架、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違規情節
:1 年內第 1 次。罰鍰上、下限:1 千 2 百元-6 千元;裁罰基準:4,500
元。」
二、再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
為實際行為人,…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煙蒂之行為,…於斟酌全部陳
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
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 年 9 月 2
4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68068 號函所釋示。
三、卷查駕駛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經民眾
攝影存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檢舉,此有採證影像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嗣查得
該車輛為訴願人所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並依上開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號函釋示,認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裁處訴願人 4
,500 元罰鍰,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身不抽煙,如果來客將熄滅的煙蒂從口袋取出然後從車窗丟棄,
裁罰駕駛人,實不公平云云。經檢視卷附之採證照片及慢速格放光碟影片,系爭
車輛行駛中,於駕駛座旁後視鏡處,突見出現白色物體呈拋物線掉落於分隔島上
,可認確已有隨地丟棄一般廢棄物之行為,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之規定
,原處分機關已善盡證明行政處分為適法之舉證責任,然訴願人僅稱丟棄煙蒂之
違規行為非其所為(違反事實為拋棄一般廢棄物,訴願人認丟棄煙蒂,容有誤解
),且臆測如丟煙蒂為乘客所為,卻裁罰駕駛人顯不公平,惟未提出有利於已之
事證,以供原處分機關審酌,其所述尚難採憑。原處分機關依法裁罰訴願人,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請假)
委員 陳慈陽(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