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1020858 號
訴願人 蔡○文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4 年 8 月 10 日新北環
稽字第 41-104-07271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4 年 6 月 27 日 5 時 7 分許,駕駛機車(車號:000-000) 在
本市新莊區瓊泰路 85 號前,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
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經原處分機關依錄影紀錄認定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是為了生活才於每晨到各處撿回收品,那天機車停在此處,
是要看有沒回收品可收,卻被貴局誤為本人任意丟垃圾,請再查。如申訴未過,
本人無能力繳納罰款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騎乘機車(車號:000-000) 於 104 年 6 月 27 日 5
時 7 分許,行經本市新莊區瓊泰路 85 號前,經本局稽查發現未依定使用專用
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問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致污染環境,經本局
現場稽查舉發,事證明確。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3 幀、光碟 1 片附卷可
稽,本局據以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
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辦
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
設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
、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
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
依法裁處。」附表一項次 1 規定:「違反法條第 12 條……裁罰法條第 50 條
……違規情節 1 年內第 1 次……裁罰基準 3,000 元……。」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騎乘系爭車輛,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
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
攝影存證,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3 幀及光碟 1 片等附卷可稽。是系爭處
分,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將機車停在違規地點,是在尋找有無回收品可收,卻被誤為任意丟
垃圾云云。然依前揭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
告,已揭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
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而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而訴願人雖稱是在尋找有無
回收品可收,卻被誤為任意丟垃圾,然按卷附採證光碟所示,訴願人騎車至違規
地點旁,有垃圾包由機車腳踏板附近高度滾落至地面,而訴願人隨即駛離,期間
僅 2~3 秒,顯非訴願人所述為尋找回收物,應屬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
任意丟棄垃圾之違規行為。是訴願主張,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
定,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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