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8030552 號
訴願人 陳○興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2 年 4 月 18 日北稅莊四字第
1024216304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2 年 4 月 9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所有車號 000-000 號重型機
車(排氣量 298 立方公分,下稱系爭機車)為專供身心障礙且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
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以訴願人所有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已於 88 年 5 月 14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經核准在
案,不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l 項第 8 款每人以 1 輛為限之規定,遂以
系爭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
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已有汽車免稅,再申請機車免稅,不同車種各以 1 輛為限,汽
機車均為生活必需之工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所有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已於 88 年 5 月 1
4 日經原處分機關核准為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車籍地址:新北市○
○區○○路○○號 13 樓之 5)且該免稅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在案,惟訴願人於
102 年 4 月 9 日再次就渠所有系爭機車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免稅,本案因不符
合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1 輛為
限之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以系爭號函否准所請,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
規定課徵: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 4 類車輛,
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下列交通工具,免
徵使用牌照稅:……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
工具,每人以 1 輛為限。」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6 條第 1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本文所明定。
二、次按財政部 88 年 1 月 21 日台財稅第 881896591 號函釋:「主旨:檢送本
部 88 年元月 8 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0 條及第 28 條等 3
條文修正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五、結論:(一)身心障礙者使用之
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須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1.適
用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註:現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前段規定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
者之行車執照。……」、同部 95 年 3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786770 號
函釋:「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立法意旨,係緣於身心障
礙者,因障礙部位及程度之不同,對領有駕駛執照者,以其所有專供本人使用之
車輛,每人 1 輛予以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以其本人
所有或同戶親屬所有車輛,每戶 1 輛予以免稅,以擴大照顧領有及未能領駕駛
執照之所有身心障礙者。」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所有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業經原處分機關核准為專供身
心障礙且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車輛,於 88 年 5 月 14 日免徵使用牌照稅在
案,且該免稅處分並未經撤銷或廢止。惟訴願人於 102 年 4 月 9 日再次就
渠所有系爭機車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免稅,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因不符合專供持
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1 輛為限之規定
,顯與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本文所定要件不符,原處分機關
爰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已有汽車免稅,再申請機車免稅,不同車種各以 1 輛為限云云。
惟依首揭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係指機動車輛及船舶,又機動車輛區分為
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 4 類車輛。準此,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者,每人以 1 輛為限
,係指所有機動車輛僅能申請 1 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訴願人上開主張,顯有
誤解,核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申請
,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