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5091152 號
訴願人 林○德
參加人 曾○珊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2 月 22 日所為參加人戶籍
遷入登記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參加人(訴願人之配偶)原設籍臺北市○○區○○里○鄰樂利路 11 巷 22 號 3
樓,並於 101 年 2 月 22 日將戶籍遷入本市○○區○○里 22 鄰○○街 5 巷 7
號訴願人戶內,嗣訴願人分別於 101 年 8 月 22 日及 102 年 8 月 13 日向內
政部及司法院陳情主張應撤銷該遷入登記,案經層轉原處分機關派員實地查訪,確認
參加人確係居住於上開設籍地,原處分機關爰以 102 年 9 月 6 日新北店戶字第
1023327882 號函復訴願人本案並無撤銷該遷入登記之事由,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理由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所援引 56 年之判例其緣由及背景均與目
前社會現況不同,已不符實際,目前訴願人與參加人正值離婚訴訟期間,其遷入
登記之目的並非居住,應屬無效,應為撤銷登記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戶籍遷徙登記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訴
願人雖指稱其與參加人正值訴訟進行中,仍無法否定參加人居住於該址之事實,
自不得依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撤銷其遷徙登記等語。
三、參加意旨略謂:參加人與訴願人於 97 年 12 月 25 日結婚,並於 98 年 12 月
4 日一起搬遷至本市○○區○○街 5 巷 7 號共同居住至今,訴願人於 101
年 1 月 28 日過年期間不告而別,拒接電話、避不碰面,斷絕了與參加人一切
溝通管道等語。
理 由
一、按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 個月以上,
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
請人。」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
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次按改制前行政法院 56 年判字第 60 號判例揭示:「
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徒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二、卷查參加人(訴願人之配偶)原設籍臺北市○○區○○里○鄰○○路 11 巷 22
號 3 樓,並於 101 年 2 月 22 日將戶籍遷入本市○○區○○里 22 鄰○○
街 5 巷 7 號訴願人戶內,嗣訴願人分別於 101 年 8 月 22 日及 102 年
8 月 13 日向內政部及司法院陳情主張應撤銷該遷入登記,案經層轉原處分機關
派員實地查訪,確認參加人確係居住於上開設籍地,原處分機關爰以 102 年 9
月 6 日新北店戶字第 1023327882 號函復訴願人本案並無撤銷該遷入登記之事
由。訴願人雖於 102 年 9 月 13 日訴願書表示不服原處分機關前揭 102 年
9 月 6 日新北店戶字第 1023327882 號函提起本件訴願,惟查本案訴願人既不
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2 月 22 日所為參加人戶籍遷入登記之處分,自應認其
係以請求撤銷該遷入登記處分為訴願之內容,又訴願人既於 101 年 8 月 22
日已向內政部為不服該遷入登記處分之表示,應認訴願人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
起訴願,合先敘明。
三、又參加人於 101 年 2 月 22 日提出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辦理遷
入本市○○區○○里 22 鄰○○街 5 巷 7 號訴願人戶內,並經原處分機關審
核確認無誤,自應准予其遷入登記,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1 年 8 月 31 日及
102 年 9 月 11 日派員查明確認參加人確實居住該址,益證參加人之遷入登記
確與事實相符,此有參加人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原處分機關戶籍登記查訪紀錄
表及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案原處分機關所為參加人戶籍遷入登記之處
分,揆諸前揭法令規定,洵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其與參加人正值離婚訴訟期間
,該遷入登記之目的並非居住,應屬無效云云,惟查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
徒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而本案既經查明參加人確有居住該戶籍地之事實,原
處分機關自應准予遷入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真實反映居住現況,至參加人
其辦理遷入登記之目的為何,則非所問,訴願主張,應係對法令有所誤解,尚難
採憑,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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