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1060434 號
訴願人 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益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2 月 21 日北環稽
字第 41-101-02123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10 時許,前往訴願人位於本市○○
區○○路 88 號之倉庫稽查,發現訴願人於該址堆置火災後之廢棄物,致影響環境衛
生,遂以 100 年 12 月 16 日北環稽字第 1001850728 號函,請訴願人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前改善完成並提出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再於同年 12 月 2
7 日赴該址稽查,惟現場堆置之廢棄物猶未清理,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市○○區○○路 86 號因業者林○昌違建鐵皮屋經營資源回收
廠,致發生重大火災而波及訴願人公司,使訴願人財產損失慘重,林○昌花費 1
,200,000 元雇請環保公司處理火災廢棄物,共載走 45 噸廢棄物,可見訴願人
公司損失龐大,原處分機關應直接對違規當事人(林○昌)裁處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10 時在旨揭地點
查獲訴願人之倉庫堆置火災後之廢棄物,致影響環境衛生,遂以 100 年 12 月
16 日北環稽字第 1001850728 號函,請訴願人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前改善
完成並提出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再於同年 12 月 27 日赴該址稽查
,惟現場堆置之廢棄物猶未清理,其違規事證明確,依法裁處並無不當,原處分
應予維持等語。
理 由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
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
,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
行機關清除。…。」同法第 50 條第 l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l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又「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其附表一項次 5
訂定:「違反法條:第 11 條 4 款;裁罰法條:第 50 條;違反事實:其他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且不屬項次 1 到項次 4 違反事實之案件;罰
鍰上、下限:1 千 2 百元~6 千元;裁罰基準:1 千 2 百元。」。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10 時許,前往訴願人位於本
市○○區○○路 88 號之倉庫稽查,發現訴願人於該址堆置火災後之廢棄物,致
影響環境衛生,遂以 100 年 12 月 16 日北環稽字第 1001850728 號函,請訴
願人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前改善完成並提出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
員再於同年 12 月 27 日赴該址稽查,惟現場堆置之廢棄物猶未清理,此有稽查
紀錄及採證照片 3 幀在卷為憑,是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三、訴願人主張現場共載走 45 噸廢棄物,且原處分機關應直接對違規當事人(林○
昌)裁處云云。查訴願人之倉庫火災故係受他人波及,惟災後現場遺留之廢棄物
仍不得棄置該址而影響環境衛生,且原處分機關曾給予訴願人清理改善之寬限期
。然訴願人仍未依限清除該址廢棄物。況環保公司清除該址廢棄物,乃屬事後改
善行為,自難執為免罰之論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並衡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訴願人 1,2
00 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公出)
委員 陳慈陽(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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