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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5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第 8 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
實體上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