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第 107 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 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 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 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第 7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